近年來,一些網絡經營者通過設計信息隱蔽、誤導性強的APP界面,在購買會員服務時默認同意“自動續費”,導致群眾遭遇“消費陷阱”。
“自動續費”引糾紛,消費者將平臺告上法庭
某科技公司是某網盤APP的運營者。不久前,唐某支出0.3元開通24小時體驗會員,次日APP在未通知唐某的情況下,開啟每月自動續費扣款29.9元。8個月后,唐某發覺并向客服要求退錢,客服拒絕,表示續費已提前通過APP站內信發送通知,并附站內信查看路徑。雙方發生爭執,唐某將該公司告上法庭。
經查,“查看路徑”要進入網盤會員中心,點擊“我的會員”才能查看。“連續包月”選項下僅有一行灰色小字顯示“到期后自動續費29.9元/月”,支付選項下有一行灰色小字顯示“開通會員即表示同意續費協議”。
未盡到“顯著提醒”法定義務,侵害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APP自動續費的提示使用的是極不明顯的灰色小字,降低用戶注意到的可能性,且默認消費者同意,屬于法律禁止的搭售行為,剝奪了唐某對接受自動續費的自主選擇權。
根據《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條款的義務。但APP在設計會員購買頁面時,未盡到“顯著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法定義務,且將續費協議與其他多個協議并列,消費者難以識別重要信息。
據此,法院依法認定公司方侵害唐某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判決其退還唐某被自動續費扣款的全部金額239.2元,并對唐某進行相應補償。
(記者董建新整理)
法條
《民法典》第496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